第二十七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

(二)擅自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开(围)垦、填埋、排干自然湿地和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四)从事水产、畜禽等规模性养殖活动;

(五)随意倾倒、抛撒、填埋、堆放、弃置、焚烧固体废物;

(六)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