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三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推动开展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