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和广场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和广场绿化用地,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