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对公园和广场实行名录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命名,建立名录,载明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依据其规模、功能、区位等因素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