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园和广场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