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维护游览秩序;

(三)管理维护公园和广场内游憩、服务、公用、健身、文化等设施和景观;

(四)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不文明行为时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