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尚未生效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宣传工作。工会应当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推动健全完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