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