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