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尚未生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