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数智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智基础设施稳定、持续、安全运行。对于识别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智基础设施,应当保证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该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干扰、破坏数智基础设施正常功能,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干扰数智基础设施正常功能、防护措施以及窃取数据等危害数据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