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云服务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服务所承载的数据以及业务系统提供相应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不得私自处理属于服务对象的数据,并将相关数据安全防护义务纳入服务合约;在服务合约到期后,按照约定处理该服务对象存储在云计算平台上的全部数据,不得私自留存或者采取技术措施恢复被删除的数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