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重要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数据基本情况,包括数据类别、数据级别、数据载体、数据来源、数据数量、数据精度、详细描述等;
(二)责任主体情况,包括数据处理者名称、主要负责人、数据安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地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
(三)数据处理情况,包括数据处理活动方式、是否出境、是否跨主体流动等;
(四)数据安全情况,包括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的时间、评估结论、整改措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情况等。
目录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