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开展核心数据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同级别数据同时被处理且难以分别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级别最高的管理要求实施保护,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一般数据,是指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之外的其他数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