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懈怠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