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改、财政、公安、卫计、民政、交通、城管执法、工信、安监、城乡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河流、水库管理机构及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