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状况。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每季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