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饮用水水资源保护专业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作;建设农村饮用水备用水源地;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工作;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畜牧业禁养区或者限养区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内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生产经营;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农药化肥施用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森林、林地、自然植被和湿地的保护管理;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控制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的规划;
(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旅游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区和县城饮用水供水专项规划编制、饮水安全工作、备用水源建设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