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