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和跨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