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确定、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