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遗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遗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