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人群、车辆、下水道、检查井等投掷烟花爆竹;(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