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利用张骞墓举办大型活动、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举办者、拍摄者应当制定符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要求的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举办者和拍摄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