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造册登记,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和保护,禁止砍伐、损毁、擅自移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