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不随意丢弃烟头;
(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或者在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推行分餐制,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五)不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饲养犬只遵守《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七)不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抛洒、焚烧香烛冥币;
(八)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