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