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