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