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五)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六)杜绝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