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的市花是指经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体现本市地域特色、景观风貌和品格精神的植物。

本市市花为月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