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依法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