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占用已纳入储备范围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