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二)罚款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严禁侮辱、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