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二)、(十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一)、(七)项规定进行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