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依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二)、(十二)

项,第五十一条第(一)、(七)项规定进行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