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未按规定时间开启的,责令限期完善设施,拒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