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划、环保、房屋、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公用等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