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乡或行政辖区接壤地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