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