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向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