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