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运行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分级予以资金保障。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