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及指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