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