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减肥增效、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和有机肥替代化肥量,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推广施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施用量。禁止利用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做肥料。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