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在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清扫保洁作业有关标准。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洁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和其他科学合理的低尘作业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