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