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