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