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