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